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黃冠綺 法定代理人 羅森德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上訴人 葉韋廷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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