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聲請人與台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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