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蘇秀娟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