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林進豊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陳衡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紹浩 律師即 莊英俊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4,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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