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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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蔡濠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下同)1,000元。
二、補正被告張世明即今煌織襪廠之商號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及被告張世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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