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日英
林日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日英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日祥應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將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日英及林日祥分別共有等語。惟
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