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滯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如玲
備註: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37分許宣判,然該
日及翌日均因 梅姬 颱風襲臺而停止上班, 爰順延 至105年9月29日
下午2時31分許宣判,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