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公保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