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許秋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