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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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債務人 邱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淑玲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新台幣(下同)1,339,658元,於民國95年5月間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約定每月償還新台幣19,032元,惟債務人每月薪資僅約21,000元,尚須三位子女每月扶養金額共6,
000元,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依內政部頒每人最低生活費標準每月為9,829元,債務人繳納協商款數期後即無力再繼續繳納,導致毀諾,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係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協議書等為證;且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以每年家庭收支調查,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60作為最低生活費),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為9,829元,而債務人之子女江OO(O年0月0日生)、江OO(O年0月0日生)、江OO(O年0月0日生)扶養費債務人每月須負擔共6,000元,債務人於96年度收入共為281,150元,平均每月收入23,429元,債務人如依協商條件履行每月償還19,032元,每月收入餘額僅剩4,397元,即不足支應債務人及其子女之最低生活費支出,應認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9月2日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碧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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