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納稅義務人 葉榮球 之除戶謄本。
二、葉榮球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具狀追加尚未列為被告之葉榮球之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苗簡 字第 493 號裁定(97.09.01)[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苗簡 字第 493 號裁定(97.09.23)[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