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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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納稅義務人 葉榮球 之除戶謄本。
二、葉榮球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具狀追加尚未列為被告之葉榮球之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