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其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5日均予執行羈押,嗣並裁定均自97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9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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