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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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44號抗告人甲○○即聲請人)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12日本院97年度救字第000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