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更一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最高行政法院就96年8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相關問題之決議第9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又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