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李政雄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
被 告 江文瑞
江明嬌
江銘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
第三人即受
告知訴訟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9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