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1,889元,應繳裁判費165,2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79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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