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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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二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之起訴狀上僅有訴訟代理人簽名,委任狀上雖有原告之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職銜印文,惟職銜印文不等於法定代理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玆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委任狀上之簽名蓋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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