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