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死亡,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相字第二○四五號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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