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三財 上訴人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上訴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楊三財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天財 ,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變更為楊三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應由楊三財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