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乙○○
甲○○丙○○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恆 律師被告 張榮一 即祭祀公業三庄牛埔管理人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0八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折合銀元陸佰伍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