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定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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