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 成上訴人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上訴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林天成 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隆輝,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變更為林天成,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七─三九頁),應由林天成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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