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運福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運福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