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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