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D─0000000││壹│壹仟│││││─二│││││├─┼───────────────┼──────────────┼────┼───┼────┼───┤│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四─NX─0000000││壹│肆拾肆│││││─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