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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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六二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 林森南路 禮拜堂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台灣銀行城中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捌拾捌萬陸仟柒佰參│AE二五三三一六││││林森南路禮拜堂李│││拾捌元│一││││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