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0號
聲請人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壹拾參萬陸仟柒佰│BR九七O九三八││││限公司 溫瑞坤 │行││壹拾伍元│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