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二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O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杜詩淑 │交通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貳拾柒萬捌仟柒佰│PCO一O四三O│││││││柒拾伍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