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係姊妹關係,有其等個人。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一紙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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