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