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0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俊哲於民國102年8月3日10時30分前之某時,在
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分駐所」前路邊某處,拾獲 林香慧 所遺
失之SONY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乙支,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揭物品據為己有。嗣經林香慧發
現前揭物品遺失而報警處理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黃俊哲之警詢及偵查筆錄。
(二)證人即被害人林香慧之警詢筆錄。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及照片4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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