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母福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計
算式:每月租金12,000元×12月÷10%=1,440,000元,依土地
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