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56號
原   告  蕭輔忠
被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
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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