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周一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Min 努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