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9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現金新臺幣參佰元」之記
載,更正為「現金壹佰參拾元」;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八行「10
元硬幣30枚」,更正為「10元硬幣13枚」;事實及理由欄四、第
七行「現金300元」,更正為「現金13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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