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鎮源營造有限公司及 沈惠芸 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
372,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