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 陳健全 」,更正為「陳建全」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陳建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之誤載為「陳健
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