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陳文賀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麗靜┌─────────────────────────────────────────────────┐│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文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8年6月16日│600,000元│B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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