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О號
自訴人丁○○
乙○○被告庚○○
甲○○丙○○己○○戊○右列自訴人等自訴被告庚○○等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