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甲○○住臺北被告丙○○住臺北
乙○○住臺北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余來炎
法官林錫凱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