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十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