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迄無人提起上訴,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即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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