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吳幸娥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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