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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