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管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賭博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四月,並定應執行刑九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三六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同年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許止,由綽號「 阿祥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處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即連續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入吸食管內,以火點燃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前後約三次。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二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與太平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管一支(內含安非他命殘餘,經承辦員警刮集以夾鏈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五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合先敘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三六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亦有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中所太總字第一三三五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意在供己施用,故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三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賭博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四月,並定應執行刑九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全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猶不加克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重零點貳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吸食管一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甚明,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