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陳炳彰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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