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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