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孟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及理由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1件,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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