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孟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及理由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1件,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