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
,經本院以98年度司北調字第195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
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
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